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的處置和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銀川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轄區內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廚余垃圾,是指食物殘余和食品加工廢料;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是本市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設的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本市餐廚垃圾的管理;轄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衛生、環保、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餐廚垃圾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通過招標的方式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統一收運、處置。
經確定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應當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協議。
第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于每年年底向所在轄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申報本單位下一年度預計產生餐廚垃圾的種類和數量。
第七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設置密閉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應當分開收集;餐廚垃圾中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分別單獨收集。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和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八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在收集、運輸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清運,做到日產日清;
(二)對運輸車輛采取封閉、遮蓋措施,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作業;
第九條 餐廚垃圾應當實施無害化處置,并維護處置場所周圍的市容環境衛生。
餐廚垃圾處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置過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收集、運輸、處置記錄臺帳,于每季度末向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申報上季度收運、處置的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處置等情況。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經營使用或者銷售;
(二)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
(三)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集、運輸或處置;
(四)將餐廚垃圾排入城市下水管網;
(五)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運、處置;
(六)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群眾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舉報后,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并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三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置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
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違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規定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制度。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處置協議。被解除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招標。
具體的記分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制定。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于每年年底向所在轄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申報本單位下一年度預計產生餐廚垃圾的種類和數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開收集或者未將餐廚垃圾中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分別單獨收集的,責令改正,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三)項規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不按照規定及時清運餐廚垃圾或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作業的,責令改正,處500元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未封閉、遮蓋或者封閉、遮蓋不嚴,造成滴漏、撒落的,處200元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未建立收運、處置臺帳或未如實申報收運、處置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或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0元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五)項規定,將餐廚垃圾排入城市下水管網或者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的,處200元的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的,責令改正,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經營使用或者銷售的,由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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